問題11、《證券法》將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行為作為公開發行新股的條件之一。對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合規性,發行人和中介機構應如何把握?
答:(1)“重大違法行為”是指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受到刑事處罰或情節嚴重行政處罰的行為。認定重大違法行為應考慮以下因素:
1)存在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等刑事犯罪,原則上應認定為重大違法行為。
2)被處以罰款以上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如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中介機構出具明確核查結論的,可以不認定為重大違法:①違法行為顯著輕微、罰款數額較小;②相關處罰依據未認定該行為屬于情節嚴重;③有權機關證明該行為不屬于重大違法。但違法行為導致嚴重環境污染、重大人員傷亡、社會影響惡劣等并被處以罰款以上行政處罰的,不適用上述情形。
(2)發行人合并報表范圍內的各級子公司,若對發行人主營業務收入或凈利潤不具有重要影響(占比不超過5%),其違法行為可不視為發行人本身存在相關情形,但其違法行為導致嚴重環境污染、重大人員傷亡或社會影響惡劣的除外。
(3)最近3年重大違法行為的起算時點,從刑罰執行完畢或行政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計算。
(4)保薦機構和發行人律師應對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是否存在上述事項進行核查,并對是否構成重大違法行為及發行上市的法律障礙發表明確意見。
問題12、對于發行人控股股東位于境外且持股層次復雜的,應如何進行核查和信息披露?
答:對于控股股東設立在境外且持股層次復雜的,保薦機構和發行人律師應當對發行人設置此類架構的原因、合法性及合理性、持股的真實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是否有各種影響控股權的約定、股東的出資來源等問題進行核查,說明發行人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權屬是否清晰,以及發行人如何確保其公司治理和內控的有效性,并發表明確意見。
問題13、對于發行人的訴訟或仲裁事項,應如何進行核查和信息披露?
答:(1)發行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對股權結構、生產經營、財務狀況、未來發展等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訴訟或仲裁事項,包括案件受理情況和基本案情,訴訟或仲裁請求,判決、裁決結果及執行情況,訴訟或仲裁事項對發行人的影響等。如訴訟或仲裁事項可能對發行人產生重大影響,應當充分披露發行人涉及訴訟或仲裁的有關風險。
(2)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應當全面核查報告期內發生或雖在報告期外發生但仍對發行人產生較大影響的訴訟或仲裁的相關情況,包括案件受理情況和基本案情,訴訟或仲裁請求,判決、裁決結果及執行情況,訴訟或仲裁事項對發行人的影響等。
提交首發申請至上市期間,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應當持續關注發行人訴訟或仲裁的進展情況、發行人是否新發生訴訟或仲裁事項。發行人訴訟或仲裁的重大進展情況以及新發生的對股權結構、生產經營、財務狀況、未來發展等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訴訟或仲裁事項,應當及時補充披露。
(3)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股子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技術人員涉及的重大訴訟或仲裁事項比照上述標準執行。
(4)涉及主要產品、核心商標、專利、技術等方面的訴訟或仲裁可能對發行人生產經營造成重大影響,或者訴訟或仲裁有可能導致發行人實際控制人變更,或者其他可能導致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的情形,保薦機構和發行人律師應在提出明確依據的基礎上,充分論證該等訴訟、仲裁事項是否構成首發的法律障礙并審慎發表意見。
問題14、如果發行人租賃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房產或者商標、專利來自于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授權使用,中介機構核查應注意哪些方面?
答:如發行人存在從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租賃或授權使用資產的情形,保薦機構和發行人律師通常應關注并核查以下方面:相關資產的具體用途、對發行人的重要程度、未投入發行人的原因、租賃或授權使用費用的公允性、是否能確保發行人長期使用、今后的處置方案等,并就該等情況是否對發行人資產完整和獨立性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發表明確意見。
如發行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薦機構及發行人律師應當充分核查論證,并就是否符合發行條件審慎發表意見:一是生產型企業的發行人,其生產經營所必需的主要廠房、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系向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租賃使用;二是發行人的核心商標、專利、主要技術等無形資產是由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授權使用。
問題15、首發辦法對同業競爭行為作出了限制性規定,發行人及中介機構在核查判斷同業競爭事項時,應當主要關注哪些方面?
答:(1)核查范圍。中介機構應當針對發行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近親屬全資或控股的企業進行核查。
(2)判斷原則。同業競爭的“同業”是指競爭方從事與發行人主營業務相同或相似業務。核查認定“競爭”時,應結合相關企業歷史沿革、資產、人員、主營業務(包括但不限于產品服務的具體特點、技術、商標商號、客戶、供應商等)等方面與發行人的關系,以及業務是否有替代性、競爭性、是否有利益沖突等,判斷是否對發行人構成競爭。發行人不能簡單以產品銷售地域不同、產品的檔次不同等認定不構成“同業競爭”。
(3)親屬控制的企業應如何核查認定。如果發行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是自然人,其夫妻雙方直系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控制的企業與發行人存在競爭關系的,應認定為構成同業競爭。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其他近親屬(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及其控制的企業與發行人存在競爭關系的,原則上認定為構成同業競爭,但發行人能夠充分證明與前述相關企業在歷史沿革、資產、人員、業務、技術、財務等方面基本獨立且報告期內較少交易或資金往來,銷售渠道、主要客戶及供應商較少重疊的除外。
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其他親屬及其控制的企業與發行人存在競爭關系的,一般不認定為構成同業競爭。但對于利用其他親屬關系,或通過解除婚姻關系規避同業競爭認定的,以及在資產、人員、業務、技術、財務等方面有較強的關聯,且報告期內有較多交易或資金往來,或者銷售渠道、主要客戶及供應商有較多重疊的,中介機構在核查時應審慎判斷。
問題16、首發企業報告期內普遍存在一定比例的關聯交易,請問作為擬上市企業,應從哪些方面說明關聯交易情況,如何完善關聯交易的信息披露?中介機構核查應注意哪些方面?
答:中介機構在盡職調查過程中,應當尊重企業合法合理、正常公允且確實有必要的經營行為,如存在關聯交易的,應就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及公允性,以及關聯方認定,關聯交易履行的程序等事項,基于謹慎原則進行核查,同時請發行人予以充分信息披露,具體如下:
(1)關于關聯方認定。發行人應當按照《公司法》《企業會計準則》和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認定并披露關聯方。
(2)關于關聯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發行人應披露關聯交易的交易內容、交易金額、交易背景以及相關交易與發行人主營業務之間的關系;還應結合可比市場公允價格、第三方市場價格、關聯方與其他交易方的價格等,說明并摘要披露關聯交易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對發行人或關聯方的利益輸送。
對于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與發行人之間關聯交易對應的收入、成本費用或利潤總額占發行人相應指標的比例較高(如達到30%)的,發行人應結合相關關聯方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情況、關聯交易產生的收入、利潤總額合理性等,充分說明并摘要披露關聯交易是否影響發行人的經營獨立性、是否構成對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依賴,是否存在通過關聯交易調節發行人收入利潤或成本費用、對發行人利益輸送的情形;此外,發行人還應披露未來減少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發生關聯交易的具體措施。
(3)關于關聯交易的決策程序。發行人應當披露章程對關聯交易決策程序的規定,已發生關聯交易的決策過程是否與章程相符,關聯股東或董事在審議相關交易時是否回避,以及獨立董事和監事會成員是否發表不同意見等。
(4)關于關聯方和關聯交易的核查。保薦機構及發行人律師應對發行人的關聯方認定,發行人關聯交易信息披露的完整性,關聯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關聯交易是否影響發行人的獨立性、是否可能對發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以及是否已履行關聯交易決策程序等進行充分核查并發表意見。
問題17、根據首發辦法,發行人需滿足最近3年(創業板為2年,下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的發行條件。中介機構及發行人應如何對此進行核查披露?
答:發行人應當按照要求披露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變動情況。中介機構對上述人員是否發生重大變化的認定,應當本著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綜合兩方面因素分析:一是最近3年內的變動人數及比例,在計算人數比例時,以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合計總數作為基數;二是上述人員因離職或無法正常參與發行人的生產經營是否導致對發行人生產經營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如果最近3年內發行人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變動人數比例較大,或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中的核心人員發生變化,對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應視為發生重大變化。
變動后新增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來自原股東委派或發行人內部培養產生的,原則上不構成人員的重大變化。發行人管理層因退休、調任等原因發生崗位變化的,不輕易認定為重大變化,但發行人應當披露相關人員變動對公司生產經營的影響。
問題18、土地使用權是企業賴以生產發展的物質基礎,對于生產型企業尤其重要。中介機構核查及發行人披露涉土地資產時,應重點把握哪些方面?
答:發行人存在使用或租賃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劃撥地、農用地、耕地、基本農田及其上建造的房產等情形的,保薦機構和發行人律師應對其取得和使用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依法辦理了必要的審批或租賃備案手續、有關房產是否為合法建筑、是否可能被行政處罰、是否構成重大違法行為出具明確意見,說明具體理由和依據。
發行人主要生產經營場所相關土地使用權的取得和使用原則上需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上述土地為發行人自有或雖為租賃但房產為自建的,如存在不規范情形且短期內無法整改,保薦機構和發行人應結合該土地或房產的面積占發行人全部土地或房產面積的比例、使用上述土地或房產產生的收入、毛利、利潤情況,評估其對于發行人的重要性。如面積占比較低、對生產經營影響不大,應披露將來如因土地問題被處罰的責任承擔主體、搬遷的費用及承擔主體、有無下一步解決措施等,并對該等事項做重大風險提示。
發行人生產經營用的主要房產系租賃上述土地上所建房產的,如存在不規范情形,原則上不構成發行上市障礙。保薦機構和發行人律師應就其是否對發行人持續經營構成重大影響發表明確意見。發行人應披露如因土地問題被處罰的責任承擔主體、搬遷的費用及承擔主體、有無下一步解決措施等,并對該等事項做重大風險提示。
發行人募投用地尚未取得的,需披露募投用地的計劃、取得土地的具體安排、進度等。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需對募投用地是否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規劃、募投用地落實的風險等進行核查并發表明確意見。
問題19、請問對于環境保護問題,發行人應在信息披露中關注哪些事項,中介機構核查相關問題中應重點把握哪些核查要求?
答:發行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中充分做好相關信息披露,包括:生產經營中涉及環境污染的具體環節、主要污染物名稱及排放量、主要處理設施及處理能力;報告期內,發行人環保投資和相關費用成本支出情況,環保設施實際運行情況,報告期內環保投入、環保相關成本費用是否與處理公司生產經營所產生的污染相匹配;募投項目所采取的環保措施及相應的資金來源和金額等;公司生產經營與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是否符合國家和地方環保要求,發行人若發生環保事故或受到行政處罰的,應披露原因、經過等具體情況,發行人是否構成重大違法行為,整改措施及整改后是否符合環保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保薦機構和發行人律師應對發行人的環保情況進行核查,包括:是否符合國家和地方環保要求,已建項目和已經開工的在建項目是否履行環評手續,公司排污達標檢測情況和環保部門現場檢查情況,公司是否發生環保事故或重大群體性的環保事件,有關公司環保的媒體報道。
在對發行人全面系統核查基礎上,保薦機構和發行人律師應對發行人生產經營總體是否符合國家和地方環保法規和要求發表明確意見,發行人曾發生環保事故或因環保問題受到處罰的,保薦機構和發行人律師應對是否構成重大違法行為發表明確意見。
問題20、一些發行人在經營中存在與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相關共同投資行為,請問發行人對此應如何披露,中介機構應把握哪些核查要點?
答:發行人如存在與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親屬直接或者間接共同設立公司情形,發行人及中介機構應主要披露及核查以下事項:
(1)發行人應當披露相關公司的基本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稱、成立時間、注冊資本、住所、經營范圍、股權結構、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財務數據及簡要歷史沿革;
(2)中介機構應當核查發行人與上述主體共同設立公司的背景、原因和必要性,說明發行人出資是否合法合規、出資價格是否公允。
(3)如發行人與共同設立的公司存在業務或資金往來的,還應當披露相關交易的交易內容、交易金額、交易背景以及相關交易與發行人主營業務之間的關系。中介機構應當核查相關交易的真實性、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及公允性,是否存在損害發行人利益的行為。
(4)如公司共同投資方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近親屬,中介機構應核查說明公司是否符合《公司法》第148條規定,即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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